电子烟及其出口,是特殊产品,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
一、中国《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
第四章 电子烟进出口环节物流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进口企业发货时应当根据交易合同内容制作相关物流单证,并将物流单证和物流信息及时上传至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运输,应当随附物流单证及进口报关、清关单据,运输货物的信息应当与物流单证、进口报关和清关单据、烟草专卖许可证所载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应当从电子烟生产企业仓库直接运输至海关指定地点。
如需从电子烟生产企业仓库转移至境内其它仓库的,应当由发货方将仓库信息和移库产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仓库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货方应当每月向仓库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库存数量。
第二十二条 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应当提前在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并随附交易合同等相关单据。完成报关、清关后,出口备案企业应当及时将报关、清关等相关单据上传至交易平台。
二、电子烟空运服务:
遵循管理流程,可以安排电子烟空运出口。详情请咨询!
公司上下全体员工坚持以“成就客户、应需而变”的企业宗旨,全心、全面、全时的服务观念,7天24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